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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证据支撑“红牛”商标案入选最高法2020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发布时间:2021-04-27 23:21:38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4月16日发布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真相科技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系统电子证据支撑的“红牛”商标案入选全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此次入选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系列诉讼活动中,真相科技司法联盟链系统固定多类电子证据,包括电商平台活动中“红牛”商标使用情况,企业网站“红牛”品牌使用情况以及现场卖场产品商标使用情况。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双方曾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经查,17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公司。其后,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红牛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红牛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后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当事人系列纠纷中的核心争议。本案判决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涉及全国13个省份、30个各级法院、超过30家律所的律师参与各地各案诉讼,属于商标权领域影响重大的案件,“红牛”商标纠纷案自2006年起产生各类法律纠纷,可谓旷日持久。以下统计数据为“红牛”商标权案件的裁判统计情况:




(数据来源:OpenLaw)

 

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行业内率先构建全国性法律协同区块链网络并向各个行业领域提供基础法律可信设施,目前已服务互联网版权、商业秘密、互联网司法、互联网金融、区块链公证、行政执法、品牌保护、智能签约、智慧监狱等众多行业领域。司法联盟链目前联盟节点23个,是目前引领区块链法律应用的成熟大规模区块链网络,率先通过区块链网络连通三大互联网法院诉讼系统;基于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诞生了我国首个区块链分布式存证公证系统、首个区块链智能电子签约系统、首个区块链云计算执法记录仪、首个区块链手机阵列取证工作站、北京地区首次区块链电子证据判决;据裁判文书网统计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支撑的有效判决超过1000次;支撑的法律案件数量超过1万件,固定电子证据超过8800万次,支撑众多互联网法治领域典型案件,是区块链电子证据判例最多的区块链网络系统。


(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生态服务矩阵)

 

 
附: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五、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九、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十、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